5月29日上午,北京高院發布《北京法院審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的情況通報》稱,北京高院近5年共審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113件。其中,涉及未成年被告人113人。根據北京高院統計,此類案件中,出現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,以未成年人做“擋箭牌”的趨勢,部分案件中,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雙重地位。在北京高院發布的案例中,有一起父親通過未成年女兒的微信朋友圈劃定目標,并與女兒一起實施綁架的案例。
從女兒朋友圈找目標 父女聯手綁架獲刑
被告人黃某與16歲的黃小某是父女關系。2016年9月,黃某向黃小某提議實施綁架并索取贖金,且多次翻看黃小某的微信朋友圈尋找作案目標。
經預謀,于2016年9月某日凌晨,在北京市某歌廳門口,黃某假扮黑車司機,將黃小某及其17歲的朋友林某帶至一胡同內后,對林某實施恐嚇、捆綁,致林某體表多處軟組織損傷(經鑒定為輕微傷)。后黃某駕車將林某先后帶至河北省、山西省某處房屋實施拘禁。其間,黃某多次打電話威脅林某親屬,索要贖金300萬元,并在其間花費林某500元。同年9月19日,民警將林某解救,并將黃某及黃小某抓獲歸案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黃某伙同被告人黃小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,綁架他人并索取巨額錢財,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。黃某誘導未成年子女實施犯罪,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黃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,系從犯;鑒于黃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黃小某犯罪時尚未成年,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,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,故對黃某予以從輕處罰,對黃小某依法減輕處罰。依據《刑法》有關規定,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1年,剝奪政治權利2年,罰金2萬元;判處被告人黃小某有期徒刑3年,罰金3000元。
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趙德云介紹,此案是一起親生父親誘導未成年子女實施犯罪的典型案件。黃小某來自離異家庭,黃某作為其生身父親,不僅未能承擔起培養教育女兒成為善良公民的責任,反而勸說并誘導女兒與其共同犯罪,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更明顯違背人倫常理。
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侵財類案件占六成
北京高院副院長藍向東介紹,近5年,北京法院共審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113件,涉案被告人324人。其中,成年被告人211人,未成年被告人113人。另有20余名未成年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,依法免予刑事處罰。2019年在個別涉惡案件中,出現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形。
藍向東說,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相對集中于侵財類案件,累計占比約為63%。其中,又以敲詐勒索罪數量最多,案件量接近侵財類案件的一半。此外,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等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約占14%,組織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淫類犯罪約占14%,故意傷害、販賣毒品、綁架等其他案件約占9%。
根據目前的案件審理情況,北京高院調研發現,部分案件出現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,拿未成年人當“擋箭牌”的特征。例如,在汪某某運輸毒品案中,其運輸行為都是在成年人的電話遙控下完成的,而汪某某本人不知幕后成年人的真實身份。
未成年人涉案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雙重地位
此外,部分案件中,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雙重地位。表面上看,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直接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,具有違法犯罪人的身份,但他們常常在一定程度也是“受害人”。
在此類案件犯罪團伙中,成年人往往起支配和管理作用,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。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反抗能力較弱、易于控制等特點,直接毆打、脅迫未成年人;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、社會閱歷淺、法治意識淡薄等特點,對其施以小恩小惠,進而唆使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。
北京高院表示,對于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,北京法院嚴格依法辦案,切實加大對成年利用者的處罰力度。同時,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,該嚴懲的嚴懲,當從寬的從寬。一方面,以搶劫、綁架等重罪名為例,對成年利用者依法從嚴懲處,半數以上成年利用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;另一方面,對被利用的未成年人,堅持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的原則,予以從寬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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